家校安全公约
来源:德育处   作者:    发布日期:2016-05-25 20:04    浏览次数:

家校安全公约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学生是民族的未来。确保孩子平安、健康成长是家校双方共同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强化家校联系,实施齐抓共管,制订本公约。

一、学校(教师)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学校负责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应履行以下义务及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 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二)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

(三)学校应加强安全常识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要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制定活动方案,并在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应采取必要措施。

(五)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劳动或者其他活动。

(六)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后应及时告知其家长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七)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八)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要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十)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应及时告知学生家长(监护人)。

二、家长(监护人)的责任及义务

家长(监护人)应承担学生在校园外的教育、管理和监护责任,应履行以下责任及义务:

(一)家长(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学生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或在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的安全负责;

(二)家长(监护人)应教育、督促学生不搭载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以及无资质的车辆,不私自到江、河、水库等危险水域游泳和玩耍,学校不承担学生上、下学路上的任何安全责任;

(三)家长(监护人)应当履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返校途中的监护职责,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学生的家长应按时到校接送学生上下学;

(四)非寄宿制学生,学校不得安排上晚自习,学生自愿到校上晚自习的,学生家长(监护人)要书面写出申请,并承担学生上下早晚自习路上的监管护送责任;

(五)家长(监护人)知道学生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应当履行相应监护人职责,并如实及时告知学校,便于学校给予必要的注意;

(六)学校告知学生的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家长(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应监护人职责。

三、其它情形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不承担安全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后果的。

以上公约一式两份,学校和家长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共同遵守。

 

学校(盖章):                         学生家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学生签字:        年级      班

                                 

 

2016年5月5日


 

上一条信息: 预防溺水告知书